A. 送3000元購物卡構成犯罪嗎
按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賄賂就是行為人收受或索取的財物,立法將賄賂罪的內容僅限定為財物,認為賄賂僅指金錢或可以用金錢計算的物品,而不包括其他利益。
賄賂罪的犯罪對象是 「賄賂」,現行刑法將賄賂罪的內容僅限定為財物,介紹賄賂罪在主觀方面屬於故意,即明知是在為受賄人或者行賄人牽線效勞,促成賄賂交易。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系、溝通關系、引薦、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故送3000元購物卡構成賄賂罪是犯罪行為。
(1)購物卡禁止擴展閱讀:
行賄罪的刑事處罰:
1、行賄1-3萬元且有向3名以上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或行賄數額為3—100萬元的,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賄數額為50萬元—100萬元且有向3人以上行賄或行賄100—300萬元,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行賄數額250萬元—500萬元且有向3人以上行賄的情節或者行賄數額500萬元以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賄賂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B. 法律上對公司銷售現金購物卡是否有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關於代幣券的規定已經不再具針對性和適用性。
1. 《關於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的相關規定。
一是建立商業預付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對於購買記名商業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二是實施商業預付卡非現金購卡制度。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使用轉賬方式購卡的,發卡人要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三是實行商業預付卡限額發行制度。不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
為防止發卡人無償佔有卡內殘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記名商業預付卡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商業預付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對於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發卡人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前兩個問題都可以在上述《意見》中找到答案,至於非法集資問題,因為發行商業預付卡正在被逐漸納入法律規范管制的范疇,因此應該不會被認定為非法集資。
2. 商務部日前剛出台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辦法》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於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5號,以下簡稱國辦25號文件)要求,首次針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發布的部門規章。《管理辦法》的出台,對於加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商業預付卡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管理辦法》以防範資金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促進反腐倡廉為核心目標,以「分類監管、屬地管理、動態監測、風險控制」為總體思路,旨在全面實現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的管理。
《管理辦法》以備案制為基礎,按照企業規模和屬性對發卡企業進行分類,不同類型的發卡企業分由省、市、縣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屬地管理。《管理辦法》對國辦25號文件提出的實名購卡、非現金購卡、限額購卡等三項制度進行了細化,並對購卡協議約定、信息保密、退貨與退卡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管理辦法》設立了預收資金存管制度,規定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將部分預收資金委託商業銀行進行監管,並設定了預收資金余額上限,旨在遏制發卡企業超發、濫發行為,降低預收資金風險。
《管理辦法》要求商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對發卡企業信息實行動態監測,重在加強對單用途預付卡業務的過程管理。《管理辦法》明確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的管理職責,規定了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范圍、受理舉報投訴的途徑以及不同違規情形下的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此外,《管理辦法》還規定了企業違規信息公示等措施,以使相關利益方能及時了解發卡企業狀況,從而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C. 現在有很多老銀行卡、購物卡等等,如何防止磁卡被消磁
有許多使用很久的銀行卡,購物卡,會員卡等。存儲不好的話,很容易消磁並造成卡片無法使用。
請勿將磁卡放在炎熱或潮濕的環境中。通常,磁卡材料由PVC材料製成,高溫會使PVC變形甚至燃燒,這直接損壞了磁條。如果磁卡長時間放置在潮濕環境中或浸入水中,則磁卡將開膠並損壞,最終無法使用。
D. 超市辦理購物卡是否違法
早就不允許了,但是很多超市和商場還是在一直暗箱操作的
E. 二零零一年國務院關於禁止發購物卡的通知失效了嗎
沒有吧
F. 國家機關禁止購買和發放購物卡
國家機關禁止購買和發放購物卡
主要是打擊貪污受賄這行不法行為
G. 購物卡純粹是腐敗的平台,我們國家為什麼不禁止。
因為國家需要腐敗
H. 國家對商場辦購物卡有什麼規定
國家是禁止的,但是好象沒什麼效果,各地照用不誤。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回國人民銀行法答》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998年12月11日國務院糾風辦下發了通知:「禁止印刷、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卡。」2000年5月1日《人民幣管理條例》再次明確規定:「各類購物券、代幣券等都是違法行為。」
2001年1月國務院三部委(國務院糾風辦、國家計委、人民銀行)聯合下發《關於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通知》。
I. 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明令禁止發放的物品有哪些
用公款購買、印製、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禁公款購買印製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嚴禁用公款購買、印製、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務、僑務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節儉。要嚴肅財經紀律,強化審計監督,相關費用不準轉嫁攤派,一律不予公款報銷。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持之以恆強化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堅決予以糾正。對頂風違紀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肅責任追究,通報曝光典型案例。以改進作風的實際成效,不斷深化和鞏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成果。
1、職工獎勵≤800元;
2、節日慰問≤「總額」的30%;
3、節日慰問品的發放總額不得超出本級工會經費年度預算支出總額的30%;
4、生日慰問≤300元;
5、餐費補助≤每餐60元;
(9)購物卡禁止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省廣播電視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違規發放消費卡、購物卡和舉辦團拜活動
經查,2013年和2014年,該公司以組織員工療休養為名,虛列人數兩次向旅遊公司購買「自由通卡」(可用於旅遊等多種消費)共376.1萬元發放給班子成員及員工,連續兩年春節在珠江賓館、公司食堂舉行團拜活動,並向幹部員工發放購物卡共79.65萬元。
此外,該公司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問題。因頂風違紀,黨委書記、董事長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免去其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調整工作崗位;總經理和有關副總經理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紀委書記、監事會主席及有關責任人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有關違紀費用被追繳。
深圳市福田區教育局原局長李吉南違規收受節禮:
深圳市福田區教育局原局長李吉南違規收受節禮等問題。經查,2005年至2014年春節期間,李吉南多次收受深圳市教儀設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林某禮金共3.8萬元。
同時,李吉南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導致區教育局班子成員和直接管轄的下屬多人發生違紀違法問題。李吉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紀所得被收繳。
案例警示:
對於違規公款旅遊或變相公款旅遊、收送「紅包」、打高爾夫球、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公款吃喝、亂發津貼補貼等問題,廉潔自律規定早已明令禁止,中央和省委已經三令五申,
但是仍然有一些黨員領導幹部把紀律和規矩當「耳邊風」,甚至利用傳統節日之機想方設法「撈好處」,打著「過節」的旗號謀私利,尤其是在黨的十八大後、中央八項規定出台後、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開展後不收手、不收斂,這是明顯的頂風違紀行為。
上述問題的發生和查處,再一次警醒我們,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我們要進一步增強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保持對違紀違法行為從嚴從快查處、寸步不讓的高壓態勢。
國慶節即將來臨,各級黨委(黨組)要強化主體責任,全面貫徹落實省委《關於加強紀律建設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意見》,認真抓好《關於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八小時以外」活動監督管理的意見》的組織實施,大力糾治「節日病」,做到對黨員幹部的教育常提醒、監督全覆蓋,確保廉潔過節。
各級領導幹部要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作敢抓敢管、嚴於律己的表率,特別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強化廉潔從業、嚴守紀律的意識,做到不搞特權、不謀私利。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堅持暗訪、查處、追責、曝光「四管齊下」,不斷釋放從嚴懲處、正風肅紀的強烈信號。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印發的《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基層工會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二)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獎金、津貼、 補貼。
(三)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四)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 「小金庫」。
(五)不準將工會賬戶並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六)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七)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八)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