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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卡管理章程

發布時間: 2021-03-03 18:30:24

⑴ 求家樂福購物卡使用章程及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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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的總 則

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具體行業分類表見附件1)的企業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是指前款規定的企業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晶元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 集團發卡企業是指發行在本集團內使用的單用途卡的集團母公司。集團是指由同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品牌發卡企業是指發行在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的單用途卡,且擁有該品牌的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或者經授權擁有該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排他使用權的法人企業。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是指使用同一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售卡企業是指集團發卡企業或品牌發卡企業指定的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規模發卡企業是指除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之外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
(一)上一會計年度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
(二)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
商務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規模發卡企業標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單用途卡行業組織按照章程為其成員提供信息咨詢和宣傳培訓等服務,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⑶ 涉及消費卡歸商務委管嗎

消費卡需求、市場概況
消費卡項目作為重要的第三方支付業務來說,需要按照法規規定和人行要求建立非常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才能保證拿到支付許可證,獲得發卡經營權。同時要根據企業盈利和發展需求,構建一套合理的品牌推廣和市場運作體系,才能快速拓展市場和有效獲取利潤,確保企業的正常發展。所以,投資消費卡項目,就必須滿足牌照申請需求和市場運作需求。第一,牌照申請需求包括項目研究報告、行政體制規劃、業務清算流程及風險控制體系、卡業務管理章程、信息系統管理制度和公司人力資源團隊、發卡資料以及其他資料等;第二,市場運作需求包括商業模式策劃、品牌形象規劃、品牌發展戰略規劃、市場拓展方案、特約商戶招商方案、卡銷售管理制度、代售機制規劃、客戶服務體系規劃等。中國融通卡的發展速度驚人,全國有上百家企業在使用融通卡,而且有很多發卡企業年發卡額都超過30億以上,不僅為自己獲取了商戶傭金和利息收益,更獲得了巨大的現金流,為其他盈利項目發展提供了非常好的資源。現在的中國預付卡行業,已經處於戰國時代,大小共處、優劣並存,但是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以及法規政策的落實,必將導致一大批規模小、實力差、條件不達標的發卡企業停業、轉行或被兼並,我們可以預見將來的中國預付卡市場必將出現以國資背景為主、以大區域壟斷為特徵的產業格局。這就迫使中小規模發卡企業,必須或快速提升、或轉型發展、或背靠大樹好乘涼。
二、什麼是消費卡?
消費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消費卡。融通卡又叫儲值卡、消費卡、智能卡、積分卡等,顧名思義就是先付費再消費的卡片。融通卡分為記名卡和非記名卡,記名卡可掛失,非記名卡不可掛失。
預付卡的發行機構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電信行業,如移動、聯通,你那張手機卡就是預付卡; 2、銀行:如銀聯與交通銀行發行的太平洋世博非接觸晶元預付卡; 3、商家:如商場、超市、餐飲、娛樂、美容、理發等各個行業商家; 4、第三方發卡機構:與眾多商家簽訂協議,布放受理POS終端,發行一張跨行業消費的預付卡,可到眾多聯盟商戶刷卡消費; 5、其它
目前,中國的預付卡產品除了電信、銀行發行之外,市場上主要以商家自主發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發行為主。商家自主發行的稱為封閉消費卡,第三 方機構發行的稱為通用消費卡;封閉消費卡對於商家的快速融資、產品預定

⑷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發 行
第六條 預付卡分為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
記名預付卡是指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預付卡。
不記名預付卡是指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不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預付卡。
第七條 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應當以人民幣計價,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 5000 元 , 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 1000 元。
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況調整預付卡資金限額。
第八條 記名預付卡應當可掛失 , 可贖回 , 不得設置有效期 。
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不記名預付卡有效期不得低於 3 年。預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發卡機構發行銷售預付卡時,應向持卡人告知預付卡的有效期及計算方法。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發卡機構應當提供延期、激活、換卡等服務,保障持卡人繼續使用。
第九條 預付卡卡面應當記載預付卡名稱、發卡機構名稱、是否記名、卡號、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項、客戶服務電話等要素。
第十條 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 1 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單位經辦人的身份,核對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核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代理人
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一條 使用實名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登記購卡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 單位經辦人姓名 、 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 、聯系方式、購卡數量、購卡日期、購卡總金額、預付卡卡號及金額等信息。
對於記名預付卡 , 發卡機構還應當在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 、 預付卡卡號 、 金額等信息 。
第十二條 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 5000 元以上 , 個人一次性 購買預付卡 5 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
第十三條 採用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預付卡的,付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購卡人名稱應當一致。
發卡機構應當核對賬戶信息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在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付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收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轉賬金額等信息。
第十四條 發卡機構應當向購卡人公示、提供預付卡章程或簽訂協議。
預付卡章程或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 預付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
(二) 預付卡的有效期及計算方法;
(三) 預付卡購買、使用、贖回、掛失的條件和方法;
(四) 為持卡人提供的消費便利或優惠內容;
(五)預付卡發行、延期、激活、換發、贖回、掛失等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六)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七)交易、賬務糾紛處理程序。
發卡機構變更預付卡章程或協議文本的 , 應當提前 30 日在其網點、網站顯著位置進行公告。新章程或協議文本中涉及新增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降低優惠條件等內容的,發卡機構在新章程或協議文本生效之日起 180 日內,對原有客戶應當按照原章程或協議執行。
第十五條 發卡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購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未經購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於與購卡人和持卡人的預付卡業務無關的目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發卡機構應當按照實收人民幣資金等值發行預付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十七條 發卡機構應當通過實體網點發行銷售預付卡。除單張資金限額 200 元以下的預付卡外,不得採取代理銷售方式。
發卡機構委託銷售合作機構代理銷售的,應當建立代銷風險
控制機制。銷售資金應當直接存入發卡機構備付金銀行賬戶。發卡機構應當要求銷售合作機構在購卡人達到本辦法實名購卡要求時,參照相關規定銷售預付卡。
發卡機構作為預付卡發行主體的所有責任和義務不因代理銷售而轉移。
第十八條 發卡機構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 並自主運行獨立、安全 的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確保預付卡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安全性。
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包含但不限於發卡系統、賬務主機系統、卡片管理系統及客戶信息管理系統。
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不得外包或變相外包。
第十九條 發卡機構不得發行或代理銷售採用或變相採用銀行卡清算機構分配的發卡機構標識代碼的預付卡,卡面上不得使用銀行卡清算機構品牌標識;不得與其他支付機構合作發行預付卡;不同的發卡機構不得採用具有統一識別性的品牌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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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中紀委關於上繳禮品禮金如何處理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 》關於上繳禮品禮金的規定如下:

1、第二條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不含親友之間的交往)中收受的其它禮品,除價值不大的以外,均須登記。

2、第三條 按照第二條的規定須登記的禮品。自收受禮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禮品的,自回本單位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並將登記表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部門。受理登記的部門可將禮品的登記情況在本機關內公布。

登記的禮品按規定應上交的,與禮品登記表一並上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

3、第四條 對於收受後應登記、上交的禮品在規定期限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上交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登記、上交,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記處分。

(6)購物卡管理章程擴展閱讀

為了規范紀檢監察機關暫扣、保管和處置涉案款物工作,中央紀委出台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查辦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又針對中央紀委的自辦案件也出台了相關的涉案款物管理規定,另外還有其他的相關規章制度,都對涉案款物的暫扣、保管以及處置監管進行了規范。

根據規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案款物的工作,有多個部門參與,這些部門是各自分工、各負其責,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在每一個環節上都非常嚴密謹慎,由案件審理室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紀檢監察室協同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具體辦理,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科學院—《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 》

⑺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的備 案

第七條 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
(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發卡企業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備案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發卡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單用途卡發卡企業備案表》可以從備案機關處領取或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 (格式見附件2)。
第九條 規模發卡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加蓋公章),但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規模發卡企業除外;
(二)實體卡樣本(正反面)、虛擬卡記載的信息樣本;
(三)單用途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
(四)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
(五)資金存管賬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議。
第十條 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及合並財務報表(加蓋公章),但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除外;
(二)實體卡樣本(正反面)、虛擬卡記載的信息樣本;
(三)單用途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
(四)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
(五)資金存管賬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議;
(六)與售卡企業簽訂的協議文本及售卡企業清單;
(七)集團發卡企業提交集團股權關系說明;品牌發卡企業提交企業標志、注冊商標所有權或排他使用權證明。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對已備案的發卡企業予以編號,並在商務部和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提供公眾查詢服務。
第十二條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發卡企業類型改變或單用途卡業務終止時,發卡企業應在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可發行記名卡和不記名卡,記名卡可掛失。
發卡企業應在實體卡卡面上記載發卡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卡號、使用規則、注意事項等。集團發卡企業還應標明集團名稱,品牌發卡企業應標明統一的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虛擬卡也應記載上述信息。已備案的發卡企業可標明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並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並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
單用途卡章程和購卡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用途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
(二)單用途卡購買、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記名卡還應包括掛失、轉讓方式;
(三)收費項目和標准;
(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五)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證、護照等。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第十六條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5年以上。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對購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條 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採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十八條 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單張單用途卡充值後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九條 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 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後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原單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貨後卡內資金余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發卡企業的同類單用途卡內。
退貨金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一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
辦理退卡時,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卡號、金額等信息。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至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內,並留存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余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二條 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並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⑻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防範資金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具體行業分類表見附件1)的企業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是指前款規定的企業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晶元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
第三條 集團發卡企業是指發行在本集團內使用的單用途卡的集團母公司。集團是指由同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品牌發卡企業是指發行在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的單用途卡,且擁有該品牌的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或者經授權擁有該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排他使用權的法人企業。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是指使用同一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售卡企業是指集團發卡企業或品牌發卡企業指定的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第四條 規模發卡企業是指除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之外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
(一)上一會計年度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
(二)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
商務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規模發卡企業標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單用途卡行業組織按照章程為其成員提供信息咨詢和宣傳培訓等服務,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二章 備 案
第七條 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
(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發卡企業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備案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發卡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單用途卡發卡企業備案表》可以從備案機關處領取或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 (格式見附件2)。
第九條 規模發卡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加蓋公章),但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規模發卡企業除外;
(二)實體卡樣本(正反面)、虛擬卡記載的信息樣本;
(三)單用途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
(四)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
(五)資金存管賬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議。
第十條 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及合並財務報表(加蓋公章),但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除外;
(二)實體卡樣本(正反面)、虛擬卡記載的信息樣本;
(三)單用途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
(四)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
(五)資金存管賬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議;
(六)與售卡企業簽訂的協議文本及售卡企業清單;
(七)集團發卡企業提交集團股權關系說明;品牌發卡企業提交企業標志、注冊商標所有權或排他使用權證明。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對已備案的發卡企業予以編號,並在商務部和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提供公眾查詢服務。
第十二條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發卡企業類型改變或單用途卡業務終止時,發卡企業應在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第三章 發行與服務
第十三條 企業可發行記名卡和不記名卡,記名卡可掛失。
發卡企業應在實體卡卡面上記載發卡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卡號、使用規則、注意事項等。集團發卡企業還應標明集團名稱,品牌發卡企業應標明統一的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虛擬卡也應記載上述信息。已備案的發卡企業可標明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並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並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
單用途卡章程和購卡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用途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
(二)單用途卡購買、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記名卡還應包括掛失、轉讓方式;
(三)收費項目和標准;
(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五)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證、護照等。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第十六條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5年以上。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對購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條 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採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十八條 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單張單用途卡充值後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九條 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 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後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原單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貨後卡內資金余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發卡企業的同類單用途卡內。
退貨金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一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
辦理退卡時,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卡號、金額等信息。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至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內,並留存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余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二條 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並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定期核對與單用途卡業務相關的賬務,及時對交易數據進行記錄和清算。
第二十四條 發卡企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預收資金只能用於發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
第二十五條 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2倍。
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
本辦法所稱預收資金是指發卡企業通過發行單用途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余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服務價款後的余額。
第二十六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規模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於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20%;集團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於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30%;品牌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於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40%。
第二十七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確定一個商業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並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
資金存管協議應規定存管銀行對發卡企業資金存管比例進行監督,對超額調用存管資金的指令予以拒絕,並按照備案機關要求提供發卡企業資金存繳情況。
第二十八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可以使用擔保預收資金的保證保險、銀行保函等方式沖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資金。
第二十九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在境內建立與發行單用途卡規模相適應的業務處理系統,並保障業務處理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
發生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時,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應立即向備案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發卡企業應將單用途卡業務納入日常管理,制定預收資金結算、風險管理、日常監督、應急處置等制度。
第三十一條 規模發卡企業應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於每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登錄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填報上一季度單用途卡業務情況。其他發卡企業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填報《發卡企業單用途卡業務報告表》(格式見附件3)。
發卡企業填報的信息應當准確、真實、完整,不得故意隱瞞或虛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制定專項應急預案,積極預防、妥善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單用途卡業務的重大突發性事件,並及時上報商務部。
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四條商務部應建立健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發卡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12312商務舉報投訴服務平台接受與本辦法有關的舉報和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疏於管理,其隸屬的售卡企業12個月內3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備案機關可以對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備案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由實施處罰的商務主管部門在指定媒體上公示處罰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已開展單用途卡業務的發卡企業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完成備案。
第四十一條 動力燃料銷售企業發行的,用於為確定的生產經營性車輛兌付動力燃料的記名預付憑證,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