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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購物打人

發布時間: 2021-01-01 06:52:36

『壹』 在超市購物刮破衣服怎麼索賠

其實應該是雙方都有責任
但是你需要考慮的是:
1、衣服的價值有幾何?
2、你將花費多少時間找相關負責人?
3、你自己也有一半的責任

所以,通過這幾點來看的話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在破的地方,綉個花上去就可以了

『貳』 超市購物時顧客不小心摔壞東西該怎麼處理

首先是你商品擺放位置是否阻擋正常行走通道或擺放不穩,其商品旁通內道是否可以同容時通過2-3人,是否有人員或監控器可以證明是其顧客損壞!
如以上成立那麼顧客是有賠償的義務的!(如可向廠家退換貨就可以不追究,如不可退換顧客又拒不賠償可報警協調解決)

『叄』 顧客超市購物不慎損害商品,責任由誰承擔

對此,作者認為,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法律適用上,應該適用《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關鍵詞】混合過錯 標的物交付風險轉移 產品質量 有這樣一則事例:某顧客到超市欲買一瓶定發型用的者喱水,走到超市貨架旁邊看中了一瓶,於是伸手去拿。該顧客「拿」者喱水的時候,並不是用手去「抓」,而是用手指「捏」住者喱水瓶蓋,將者喱水從超市貨架上「提」了下來。誰知道這瓶者喱水的瓶蓋沒有擰緊,於是就在顧客將者喱水「提」著離開超市貨架的時候,者喱水掉在地板上,摔碎了。雙方就這瓶摔碎了的者喱水發生了爭議。超市方要求顧客承擔損失,說是者喱水是在顧客手中損壞的。顧客則堅持不賠,因為者喱水的瓶蓋沒有擰緊,如果者喱水瓶蓋擰緊了的話,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像這樣的事例在生活中是經常發生的。但是,像這樣的事例,若從不同法律角度分析,又將是導致不同的法律責任承擔結果。以下筆者便從《民法通則》、《合同法》、《產品質量法》三個角度進行分析。 一、《民法通則》視角 以《民法通則》為視角,上述事例責任承擔的關鍵 問題 是混合過錯下責任該如何承擔的問題。混合過錯,是指對於損害的發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過錯,或者說,因為加害人和受害人的過錯的結合,才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混合過錯下,受害人的過錯本質上是違反了對自己的保護義務,而不是違反了侵權法所設定的不得損害他人的一般性義務。無論是混合過錯中的受害人的過錯,還是單獨引起損害發生的受害人的過錯,都是指受害人對於自己的人身及財產利益沒有盡到合理的照顧義務,或者沒有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而不是指因故意和過失致他人損害或違反了對他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的法定義務。並且,受害人的過錯一般情況下不具有違法性。混合過錯中的受害人過錯以加害行為存在為前提,其法律後果僅導致加害人責任的減輕或免除,而並非使受害人承擔對自己過錯行為的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即是混合過錯下的責任承擔:「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混合過錯的構成要件包括三個方面:受害人受到損害;雙方均有過錯;雙方的過錯行為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上述事例中,者喱水被摔壞了,受害人超市方遭受到了損害;雙方都有過錯:加害方顧客在拿者喱水時,應該注意拿的方式正確,如果其拿的方式是「抓」,而不是「提」,則不會導致者喱水摔壞的損害後果。另外,如果受害人超市方自己注意到了像者喱水這種商品,因為顧客的不當行為會導致損害,而採取了必要的措施——例如包裝方式、或者有對顧客的警示提示等——也不會產生者喱水摔壞的後果。加害人顧客與受害人超市正是因為各自的過錯的偶然結合導致了者喱水的摔壞,說明了雙方的過錯行為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混合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上述事例中超市應該減輕加害人隔顧客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注意的是,《民法通則》對於混合過錯的法律後果是「受害人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所以上述事例中的顧客的民事責任是不能免除的。換言之,顧客至少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甚至全部。 二、《合同法》視角 以《合同法》為視角,上述事例責任承擔的關鍵問題是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風險負擔問題。《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了標的物風險的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斷標的物風險轉移的關鍵點是對交付的理解。交付在類型上有現實交付和擬制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其標的物的事實管領權轉移給買受人,使標的物處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由買受人直接佔有標的物。現實交付一般是指具體的、可以轉移實際佔有的物品的交付。擬制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權利轉移給買受人,以替代對實物的交付。擬制交付又分為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佔有改定。簡易交付是指在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實際佔有標的物時,則合同一經成立即視為交付完成,此前買受人雖然佔有標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權,合同成立時轉移的只是所有權;指示交付是指在標的物由第三人佔有的情況下,出賣人將要求第三人返還標的物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此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這種返還請求權正是標的物所有權的體現;佔有改定是指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標的物在約定的期間仍由出賣人佔有,此種交付中雖不轉移佔有,僅轉移所有權,但仍能完成交付。擬制交付就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交付。所以,在法律內涵上交付的內容包括所有權的轉移和佔有轉移兩種情況。但是,從字面含義上看,交付僅僅是佔有的事實轉移。正因為這種區別,關於標的物交付的風險轉移便有兩種立法主義,一是所有權轉移主義,一是交付主義(或者稱之為佔有轉移主義)。前者是指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由所有權人負擔,以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為風險轉移的時間,無論實際佔有是否轉移,此種立法以法國、英國為代表。後者是指是指標的物的風險由佔有人負擔,以標的物實際佔有的轉移作為風險轉移的標志,而不論標的物的所有權在何時轉移(顯然此處的交付是指轉移佔有),此種立法以德國、美國為代表。被認為代表了國際立法趨勢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採納了佔有主義。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通說認為在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轉移問題上採取的是交付主義(或者稱之為佔有轉移主義。按照我國《合同法》關於交付涵義的通說理解,在動產交付中主要是現實交付,即動產佔有的轉移。動產佔有轉移後,風險也隨之轉移。因此,上述事例中,顧客從超市貨架上「拿」出者喱水的時候,便視為交付,即該瓶者喱水的佔有已經從超市方轉移到了顧客方,其風險也從超市方轉移到了顧客方。因為顧客的不慎,導致了者喱水掉在地上摔壞了,其風險 自然 應該由顧客承擔,即顧客照樣得付給超市方這瓶者喱水的市場價格。三、《產品質量法》視角

『肆』 在超市裡面購物,結果被人打了,超市是否負有責任

保險公司理賠流程各有不同,直接撥打保險公司電話咨詢人工服務最准確

『伍』 超市購物意外受傷何處投訴

1、在超市購物被人打傷,超市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的,還需要賠償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第48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可見,消費者在旅館、飯店、商店、銀行、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因為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這些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顧客在商場內滑倒,可以向經營者主張損害賠償嗎?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可見,顧客因在商場內滑倒受到損害,商場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向顧客承擔侵權責任。
3、在商場摔傷入院,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誤工費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權行為中遭受人身傷害,可以依法要求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此外,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及第48條的規定,商場、旅店、超市等服務單位的經營者應當對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商場、旅店、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就構成侵權。
可見,消費者在商場摔傷住院,商場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場經營者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也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自己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陸』 超市購物發生了一件非常怕的事情

我也遇到過這種事情,我買好多東西,放筐里,還拿了一瓶洗發受,大瓶的,由於覺得太沉,版就抱著了,可是權結算的時候,真的忘了,就一直這么抱著,都走出超市門口了,覺得怎麼不太對勁阿,一看洗發水還沒交錢呢,馬上回去把錢給付了,也沒有什麼事啊,人家還謝謝我了呢,至於你說的那樣的超市,還是小數的,人都會有失誤的時候,只要不是故意的,超市一般都不會怪你的。

『柒』 在超市購物意外受傷,如何索賠

這個問題你是問對人了,讓網路知道之星來回答你!

你說的情況有法律明確規定.

1/顧客在超市購物,屬於消費者.超市是經營者.

2/精品櫃玻璃破裂下落,是超市沒有盡到維護的責任,造成食指割傷,對你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超市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責任由超市承擔,由超市賠償你的醫療費用和誤工費用

誤工費用按照工作期間不能上班的損失計算,還可以要求少量的營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http://www.gov.cn/flfg/2005-08/31/content_27884.htm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以前的回答

http://..com/question/109147530.html

http://..com/question/100760150.html

http://..com/question/80094915.html

http://..com/question/79713291.html

『捌』 超市購物糾紛

你好``你所來說的問題已經過去了源``第一超市是違法了``你可以用你自己的法律武器保護你``但是你選擇網路,選擇了大家給你回答一下``這能拿回你的名譽嗎``對!不能```
你應該在當時就應該去相關的部門比如消費者協會``派出所``等等```
時間過去了``想回頭告他們```取證難這是第一```
建議你呀以後呢``多注意一下```注意了不就沒事了嗎`

『玖』 超市購物問題

要不回來了,當面不檢查清楚,現在都離開現場了,無法證明小票和實物不符。

『拾』 在超市購物被人打傷,超市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的,還需要賠償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內等公共場所的管容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第48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消費者在旅館、飯店、商店、銀行、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因為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這些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