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沈陽的友誼購物中心是聯營的 ,聯營是什麼意思友誼購物中心是歸什麼集團管嗎
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分為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民法通則》第51條、第52條、第53條對這三種聯營形式做了規定。
注意對於名為聯營、實為借貸情形,法律有何規定,以及聯營中的保底條款的規定。
聯營有三種:
1、實體型聯營,即法人型聯營,也就是有限責任公司。
2、合同型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3、合夥型聯營,聯營者之間,共同經營,但是不具備法人的條件,相互之間承擔連帶責任,聯營者以自己的所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
第五十一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 、事業單位之間聯營, 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五十二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 事業單位之間聯營, 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貳』 商場聯營與租賃有什麼區別,對經營者來說,到底哪個更合適,商場聯營扣點的比例是如何定的。
聯營是供應商按售價扣除與百貨店約定的分成比例後開具發票給百貨店結算。根據專品牌知名度不屬同,扣點比例也不同,一般不超過30%,當搞活動的時候一般商場會給你讓些點。具體的看你和商場怎麼談了。
租賃就簡單了,商量好多少租金就可以了。
具體那種合算就要看你的銷售、扣點或者租金分別是多少了,一般來說聯營的風險低一些,也是大多數供應商和商場的選擇。但如果銷售情況樂觀而租金又低,當然是選擇租賃了。
『叄』 聯營商場、租賃商場、購物中心區別是什麼
聯營和租賃的選擇
聯營和租賃的標准相信業內人士都已經十分清楚了,在此我要說的是:購物中心的最終選擇是什麼?
1、購物中心在籌建之初,最好多選擇租賃的形式。簡單地說,租賃形式,購物中心不負擔經營上面的風險,不會應為商品銷售不好而舍本。相信購物中心在運作之初資金運作時有一定的難度的,除了主體工程項目的投資外,還要經過免租期和調整期。在一段時期內(2年左右),做好選擇租賃的形式,吸引一些生存能力強的商戶入駐,這樣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企業的風險!
2、購物中心在步入成熟時期,最好的選擇是聯營!應為成熟,所以是豐收期到來了,這時候需要分擔的是利潤,傳統百貨的核心問題,在此刻表現得比較突出,就是坪效!試想,如果此時,也就是黃金時期(一般持續3-5年)還是租賃形式,那麼在沒有很好的確定租金價位的前提下,將流失掉利潤!
3、說起來有點功利性,但對於商業企業來說這是准則,但難點在於對應收平衡曲線的判斷,也就是什麼時候該由租賃轉向聯營,這需要強大的管理信息數據支撐,關於這些數據最好的採集辦法就是建立會員行銷體制(以後展開論述!)
4、雖然上文說到在購物中心的成長階段應該多採取租賃形式,但需要補充的是要根據具體的招商情況來調補餘缺,也就是適當出現自營項目,例如大連勝利廣場在成長階段就毅然自營了百貨、超市、大型餐飲,結果帶動了整個購物中心的銷售體系。當然這些項目也要功成身退,畢竟我們是做商業地產而不是做零售的,階段性存在是必要,但存在過久又會成為企業的負擔!
『肆』 商場、超市專櫃聯營和租賃的區別
從法律關系來說,租賃和聯營是不同的法律關系與合同,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從財稅角度,聯營是由商場統一收銀,相應的財務流程和稅務流程也是不同的。而租賃櫃台通常自收銀,自己完稅,但是通常也有租賃櫃台是由商場統一收銀的,在這種情況下租賃的商家不需用提供稅票僅提高完稅證明即可。不過即便是聯營櫃台由於通常商場對銷售是有最低銷售額要求的,實質上這「最低銷售額要求」也可以看作是變相的租賃。
從人員管理角度,聯營制的商場對營業員的管理比租賃制的商場管理面更寬介入程度更深。
從品牌和商品角度來說,聯營制的商場對這些方面的管理比租賃制的商場管理面更寬介入程度更深。聯營制的商場會更積極主動地選擇品牌規劃品牌組合,而租賃制的商場通常是以價高者優先原則來考慮品牌和櫃位。而對貨品的管理,聯營制的商場對此管理更強。
從企劃角度,聯營制商場力度更大,對聯營專櫃的配合要求更強硬。
整體來說,租賃的商場旱澇保收,而聯營的商場則風險各半。
參考:http://wenku..com/link?url=
『伍』 與大商場聯營需注意什麼
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分為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
第一步,選擇商品供應商。選擇合適的商品供應商是執行聯營方式的基本前提。
第二步,商品銷售款管理。在商品銷售過程中,商品流通企業應當負責全部聯營商品的銷售收款工作,並確保正確無誤。
第三步,計算應付款項。一般情況下,商品流通企業於每月月末匯總當期全部商品銷售額,並根據約定的比例計算應返還供應商的款項。
第四步,聯營結算對賬。商品流通企業計算的應返還的款項應當與供應商進行核對,以確保結算款項順利支付。
第五步,支付聯營結算款。商品流通企業與供應商對返款額核對無誤後,就可以辦理聯營款項的結算工作。追問:在商場中,經銷又是怎麼回事?回答:經銷(Distribution)是指在國際貿易中經銷商按照約定條件為國外供貨商銷售產品。雙方訂立協議或相互約定,由供貨商向經銷商定期、定量供應貨物,經銷商在本國市場上銷售。經銷商與供貨商之間也是買賣關系,經銷商必須自墊資金購買供貨商的貨物,自行銷售,自負盈虧,自擔風險。按經銷商許可權的不同,經銷可分為:
包銷,是指經銷商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對指定的商品享有獨家專營權。
定銷,經銷商不享有獨家專營權,供貨商可在同一時間、同一地區委派幾家商號來經銷同類商品。經銷也是售定,供貨人與經銷人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但又與通常的單邊逐筆售定不同,當事人雙方除簽有買賣合同外,通常須事先簽有經銷協議,確定對等的權利和義務。
『陸』 在商場,什麼是聯營
第一步,選擇商品供應商。選擇合適的商品供應商是執行聯營方式的基本前提。
第二步,商品銷售款管理。在商品銷售過程中,商品流通企業應當負責全部聯營商品的銷售收款工作,並確保正確無誤。
第三步,計算應付款項。一般情況下,商品流通企業於每月月末匯總當期全部商品銷售額,並根據約定的比例計算應返還供應商的款項。
第四步,聯營結算對賬。商品流通企業計算的應返還的款項應當與供應商進行核對,以確保結算款項順利支付。
第五步,支付聯營結算款。商品流通企業與供應商對返款額核對無誤後,就可以辦理聯營款項的結算工作。 追問: 在商場中,經銷又是怎麼回事? 回答: 經銷(Distribution)是指在國際貿易中經銷商按照約定條件為國外供貨商銷售產品。雙方訂立協議或相互約定,由供貨商向經銷商定期、定量供應貨物,經銷商在本國市場上銷售。經銷商與供貨商之間也是買賣關系,經銷商必須自墊資金購買供貨商的貨物,自行銷售,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按經銷商許可權的不同,經銷可分為: 1.包銷,是指經銷商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對指定的商品享有獨家專營權。 2.定銷,經銷商不享有獨家專營權,供貨商可在同一時間、同一地區委派幾家商號來經銷同類商品。 經銷也是售定,供貨人與經銷人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但又與通常的單邊逐筆售定不同,當事人雙方除簽有買賣合同外,通常須事先簽有經銷協議,確定對等的權利和義務。
『柒』 超市和商場聯營模式是怎麼操作的
聯營就是超市提供場地給你,需交一定的場地費,然後每月按銷售額扣點,貨品他們不入庫,需要自己負責
『捌』 在超市中經營模式有聯營、聯銷和租賃,請問這三者的區別是什麼
1、聯營一般是指超市與供應商聯合經營的項目,供應商的負責商品進貨、商品的庫存等經營管理,商品的所有權歸屬於供應商的,但是一般收銀都是由超市負責的,超市可根據供應商的銷售施行保底扣點、實銷返點等途徑產生贏利; 2、聯銷一般是指代銷的意思,一般是由供應商供給超市所需商品,由超市管理及銷售,超市有商品的經營權及所有權,在結算方面一般都是實銷實結,超市一般不承擔商品的庫存積壓資金,但是要承擔商品的損耗; 3、租賃一般是指供應商與超市租賃關系,由超市給指定的面積讓供應商經營,超市一般都不負責商品經營的所有項目,供應商每個周期(月、年)給予超市指定相關費用,費用的一般是根據佔地面積大小、電、水、耗材的用量等項目產生的; 關於大型商場(超市)經營模式 及涉稅問題的探析 □ 程瑞林 近年來,為了盤活資產,提高經濟效益,許多大型商場(超市)結合各自的行業特點和經營管理目標,採取了形式多樣的經營模式,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由於經營模式多樣,經濟業務性質環節多、涉及人員多,在涉稅事項處理上較一般的經營變得更加復雜,造成在稅收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現行大型商場(超市)的經營模式及存在問題主要有: 一、自營 這是一種傳統的經營模式,企業自己組織貨源,自己銷售,按正常的商業經銷企業的管理辦法結轉收入、成本和利潤,並正常繳納各項稅款。這種模式下,基本不存在稅收管理政策方面的問題,存在的涉稅問題也較少。 二、聯營(又稱抽點) 許多大型商場(超市)為了解決自身資金不足的實際困難,與一些經銷商聯系,採用聯營的方式進行經營。具體為:經銷商與商場簽訂聯營協議,由經銷商采購貨物,在商場的經營場所銷售,由商場統一收款。月末,商場根據銷售額確定自身的抽點比例和經銷商各自的份額,經銷商應佔有的份額由經銷商找廠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與商場結算的憑據。商場以經銷商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貨成本,進行進項稅抵扣。對於商場來講,基本實現了零庫存,減少了資金壓力,自身也基本按規定繳納了各項稅費。但對一些個體經銷商(一些廠家要自己核算)來講,由於自身的收入成本未進行獨立核算,未納入稅務機關的監控,形成了稅收管理的空白,造成了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的流失。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商場中經營者以商場名義對外經營不辦理營業執照的,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由此造成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上無法及時跟進。 三、租賃。 商場與商戶簽訂租賃櫃台合同,商場收取租金(有些叫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堆頭費),作為自身收入,繳納營業稅及相關稅費;經營者以商場名義對外經營,貨款由自己收取,以個體工商戶名義繳納有關稅費。為了方便管理,許多商場在招商中承諾代繳工商、稅務等費用,收取的租金中的其中一部分作為代商戶繳納的工商管理費(現己停徵)和國、地稅稅金。經營者發生銷售需要對外開具發票時,向商場提出申請,在額定范圍內以商場名義免費代開發票,超過部分需另行繳納一部分稅款。這種模式下,從表面看,雙方都按規定繳納了相關稅費。但從實際情況看,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法律職責不清。商戶以自身名義經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商場大包大攬的情況下,商戶的法律責任大部分轉嫁到商場頭上。二、發生少繳稅款行為追繳難。由於在稅收管理中對商戶多採用定額徵收方式,並且通過商場統一繳納。在一些商戶經營較好的情況下,稅務機關進行檢查、追繳時,商戶往往將責任推到商場頭上。許多商場由於有合同中約定的「包稅」條款,形成稅務機關管理難度加大。三、有代開發票嫌疑。商場在這種經營模式下己不再進行銷售,但仍以經營名義領取發票進行代開,不符合法律規定。 四、轉租。 由一個人將商場的部分或全部承包或租賃,然後以自己名義對外出租或聯營,由於形成了商場、總承包人、經銷者三個環節。其經營模式也主要有上述三種:自營、聯營、租賃。除上述存在的問題外,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租金偏低。從日常管理情況看,承包商場者多為企業的內部職工,整體租金明顯低於市場平均水平,但經常有許多附帶條件,如安排商場職工、代商場支付費用等。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一般按照租金和所代付的費用作為收入進行稅收管理,但仍低於市場平均水平。二、總承包人少繳稅款。通常情況下,總承包人辦理個體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對外稱商場內全部為自己經營,由於沒有完整的賬務核算資料,稅務機關只能根據經營面積、櫃台數量進行核定,作為整個商場經銷者應繳納的稅款,由總承包人繳納。總承包人繳納的稅款為商場中商戶的稅款,造成總承包人自身這一環節應該繳納的稅款流失。三是房產稅問題有爭議。對整體承包的,稅務機關多認定為房屋出租,商場除繳納營業稅外,還應按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但商場認為其出租行為屬於櫃台租賃行為,且與總承包人或商戶多簽訂櫃台出租協議,而按自用房產繳納房產稅,造成稅務機關與商場在納稅上發生爭議。 五、將門面房出租。 這種形式下,稅企雙方對納稅爭議較少,商場按房屋出租繳納房產稅、營業稅和有關稅費。但一些企業存在安排職工就業或代支付費用等辦法,在賬面上不體現收入,造成稅收管理難度加大。 面對現行大型商場(超市)經營管理模式的多樣性,稅務機關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予以解決,杜塞征管的漏洞。一是應完善相關的稅收政策。建議在聯營模式下,對採取抽點形式的經銷商,也應作為獨立的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減少稅款的流失。二是應採取針對性的分類管理辦法,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的水平。三是應加強對商場的動態管理,對企業經營模式發生轉換的,應及時進行相應的管理,強化對企業的監控。 聯營有哪兩類?有何區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一條至五十三條規定,聯營分為緊密型聯營和鬆散型聯營。緊密型聯營又分為具有法人資格的聯營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聯營,經工商登記取得聯營企業資格後,聯營各方組成新的經濟實體,並共同經營;而鬆散型聯營的聯營各方獨立經營,各自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登記為聯營企業。
『玖』 商場聯營與自營的不同
聯營,商品你賣多少商場就抽多少傭金。
自營,你把商品賣給商場,商場賣多賣少和你無關。(當然,采購合同有其他約定除外)
『拾』 與商場聯營的好處
還沒有人回答啊。我給你簡單的分析一下吧,就我這邊目前這些聯營商的版事情來說吧權。1、一般和商場做聯營的除非是大型超市需要一般納稅人的才能和其聯營,估計你應該不是要不你就應該很了解了。如果不是大型超市一般超市都可以省掉工商和稅務的費用。2、利用商場的人流量,商場人流量都是很大的,現在很多生意都需要人去關注如果都沒有人進去怎麼會有人關注呢,所以在商場聯營比做專營店人流要大。3、外圍關系如果你做專營店肯定很多社會關系要處理那怕是一個收衛生費的你都要去招呼要不他就找你麻煩,但在商場就不存在了。4、可以搭商場宣傳的便車不論是新開的還是以前存在的商場都即將或者已經在宣傳上花了大錢你做聯營這個就不需要去投資了。5、品牌信譽,消費者會認為商場比專營店品牌信譽高。以上幾點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