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顧客在超市購物被滑倒摔傷,超市是否負有責任
顧客在超市購物被滑倒摔傷,超市在沒有完全盡到警示義務的情況下是有責任的。如在廁所超市作為經營者本應保持其超市內附屬設施公共衛生間的乾爽整潔,地面平整,採取相應的防滑措施,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1)超市購物摔傷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❷ 在超市購物意外受傷,如何索賠
這個問題你是問對人了,讓網路知道之星來回答你!
你說的情況有法律明確規定.
1/顧客在超市購物,屬於消費者.超市是經營者.
2/精品櫃玻璃破裂下落,是超市沒有盡到維護的責任,造成食指割傷,對你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超市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責任由超市承擔,由超市賠償你的醫療費用和誤工費用
誤工費用按照工作期間不能上班的損失計算,還可以要求少量的營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http://www.gov.cn/flfg/2005-08/31/content_27884.htm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以前的回答
http://..com/question/109147530.html
http://..com/question/100760150.html
http://..com/question/80094915.html
http://..com/question/79713291.html
❸ 在超市摔傷怎麼辦急
那要看來是什麼原因摔傷的,如自果是超市方問題,比如地滑,當超市或者相關人員承擔責任,如果是有人致摔傷,則直接人承擔責任,如被人撞到摔傷,便由撞人者承擔責任,如果是意外摔傷,則由本人或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超市不負責,但可以協商少許賠償 望採納!
❹ 超市購物意外受傷何處投訴
1、在超市購物被人打傷,超市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的,還需要賠償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第48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可見,消費者在旅館、飯店、商店、銀行、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因為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這些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顧客在商場內滑倒,可以向經營者主張損害賠償嗎?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可見,顧客因在商場內滑倒受到損害,商場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向顧客承擔侵權責任。
3、在商場摔傷入院,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誤工費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權行為中遭受人身傷害,可以依法要求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此外,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及第48條的規定,商場、旅店、超市等服務單位的經營者應當對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商場、旅店、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就構成侵權。
可見,消費者在商場摔傷住院,商場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場經營者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也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自己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❺ 關於超市摔傷賠償問題
如果超市沒有在施工地點設置警示牌的話,是應該賠償一定費用的回。。具體的東西只有律師答能解決。。。但是一般大型超市都有一些固定的律師常年打這種官司。。所以你贏得幾率很小。。即使贏了拿到的那點錢。。還不夠付律師費的。。
建議:和超市有關客服領導私下協商。。只談賠償金額 不要涉及營養費,誤工費等字眼。。最多說說醫療費用問題。。切忌不要獅子大開口。。盡量在最短的時間里拿到補償。。
希望媽媽早日康復!
❻ 超市摔傷賠償
傷殘幾級要看鑒定結果啊,賠償的話,超市應該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用具費用。
傷殘賠償金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1)60周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傷殘系數×20年。
(2)60周歲—75周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傷殘系數×[20-(實際年齡-60)]。
(3)75周歲以上人員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傷殘系數×5年。
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傷殘等級級別劃分依據
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償,需特殊醫療依賴及完全護理依賴方可維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需特殊醫療依賴和大部護理依賴者。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病需特殊醫療依賴和部護理依賴者。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需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大部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❼ 超市門口摔傷誰應負責
當然應該超市負責咯~~~~門口有冰是超市工作人員沒有及時清理造成的,明知到超市是公共場所,任何時間都會有人進出,卻不及時清理,以致造成顧客摔傷,當然超市要負主要責任,顧客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❽ 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責任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此條明確指出了消費者的安全權,所謂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是消費者最主要的權利,必須完整的理解安全權.
安全權包含了三方面的要求:1,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必須具有合理的安全性。2,經營者象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必須具有可靠的安全保證。3,經營者提供的消費場所必須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以便消費者能夠在安全的環境中挑選商品和接受服務。
此案可以按照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 超市在這方面確實是有責任。
那麼消費者摔傷的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要看導致其摔傷的具體原因:如果商家的保護措施、購物環境都很完善,摔傷是因為消費者自己不小心造成的,這種情況下商家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消費者的摔傷行為是由於商家的過錯造成的,這個過錯可以包括好多方面,比如設計上有缺陷,或是掃完地後,路上積水沒有及時清理干凈,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這種情況下商家是要承擔責任的。
綜上所述,這中情況下超市對消費者摔倒一事確有責任,理應進行賠償。
PS「專家支招
「摔跤」顧客這樣舉證
出現了類似的事情之後,消費者如何搜集證據?
王律師介紹:第一,及時請周圍的顧客為你作證明。第二,讓商家提供一個書面的證明,證明這件事情確實發生了。第三,可以打110報案,由警方進行調查,也可以為今後的訴訟提供一個很好的證據准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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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顧客在超市內摔傷,超市理應賠償嗎
對於消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當中受到損害的權利保障,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有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本案黃某進入超市,是以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為目的,是作為一名消費者進入超市的,超市作為一個經營百貨零售的大賣場,符合「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條件,超市應當負有保證消費者黃某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義務。
來源找法網:網頁鏈接
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作為顧客的黃某,應就其在超市商場內發生了損害事實及產生的損害後果承擔舉證責任,超市應當就其對黃某損傷不存在過錯或者存在其他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案例中,超市對黃某在其超市內摔倒受傷的事實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黃某在舉證期限內向法庭提交了醫療費收據等相關證據,其舉證義務已完成。而且,從超市提供的錄像上顯示,黃某進入超市前後均有保潔員拖地,超市雖辯稱黃某摔倒的地方沒有保潔員拖地,認為系黃某自己跑步摔倒,但超市作為管理者,對整個超市應該具有監控能力,其舉證能力遠遠高於作為消費者的黃某,超市未提供不存在過錯或者存在其他免責事由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❿ 超市摔傷責任該如何劃分
超市的責任最大,建議你去事發點取證,然後雜好個優秀的律師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