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賣場的大小級別如何區分詳細點,謝謝
一般分KA(關鍵賣場、重點賣場)、A(大賣場)、B(生活超市、綜合超市)、C(便利店、日雜店),一般按照銷量、面積、人氣(營業面積、客流量和發展潛力)來分的。簡單的數收銀台的數量分,2個一下c,2-10b,10個以上看情況分
KA大賣場:指國內國外大型連鎖超市,賣場,單店面積至少擁有3000平方米以上;賣場內的商品種類要齊全,能滿足大多數人的一次性購物需求,人流量大,經營狀況良好。比如,沃爾瑪,家樂福,易初蓮花,百佳,聯華,華聯,人人樂、大潤發…
特點:這類賣場交通便利,處於主要商圈,購買力強,實力強,信譽好,人流量大,管理上很規范,企業可以藉助它,做銷量,做品牌。但缺點是:門檻高,要求高,費用高,結帳周期長,手續繁雜,它掌握著談判籌碼的優勢,處於談判的主動地位。
它要求供應商,產品品類有自己的優勢,組織運作要與之相對接,管理運作怎麼來做會更好,比如,像沃爾瑪它要求你要提供一份JBP計劃(Joint Businese Plan),並做銷售回顧,其中JBP附件含:KPI主要表現指數,8020分析,積分卡,財務摘要…JBP計劃是一整套KA運作的縮影,如果是和沃爾瑪全國系統合作的話,沃爾瑪是非常重視你的企業是否已經和它對接的。
一般KA客戶可以分為:
1.總部或區域集權制的KA客戶,比如麥德龍、大潤發、易初蓮花等等,它在運作上,對全國性品牌廠家採取總部負責、門店配合的策略;
2.擁有門店自主權的KA客戶,比如家樂福、好又多等等。它將區域性品牌廠家的合同,交由區域或門店簽署,具體運作也交由門店來負責。
B類門店:國內中等規模的超市,商場經營面積在1000平方米到3000平方米之間,有一定的人流量,品類基本能滿足周邊的消費,經營狀況一般,選址經常處於次商業圈,盡量避開KA賣場。它彌補了KA賣場的市場空隙。但最令人擔心的是,突如其來的KA賣場,開在這種門店不遠的周邊,使得,搶走了它的客戶,使它陷入困境。
特點:人流量不如KA類,在沒有KA類門店的商業區,還顯得比較強勁,進場費低,操作簡單,費用靈活,進入門檻沒有KA要求那麼高。
缺點:競爭力薄弱,不具備和大商超,大賣場,競爭的實力,存在一定的經營風險,企業在進入這類超商,要考察其信譽、實力、經營狀況,並要進行跟蹤,做好風險預防機制,以防損失。
C類門店:經營面積在300平方米到1000平方米之間,人流少,經營不穩定,實力小,一般都是分布在郊區,小型社區,經營品類少,社區小型超市,此類門店數量大,經營的優勢便利,價格相對高於KA類,B類門店。
C類店特點:
優點:數量眾多,進入門檻低,費用少
缺點:有風險,經營不穩定
② 建築物按規模如何劃分
建築物的分類和等級劃分
一、建築的分類
1、建築物按照它的使用性質,通常可分為:
(1)生產性建築:工業建築、農業建築
工業建築:為生產服務的各類建築,也可以叫廠房類建築,如生產車間、輔助車間、動力用房、倉儲建築等。廠房類建築又可以分為單層廠房和多層廠房兩大類。
農業建築:用於農業、畜牧業生產和加工用的建築,如溫室、畜禽飼養場、糧食與飼料加工站、農機修理站等。
(2)非生產性建築:民用建築
2、民用建築分類
(1)按照民用建築的使用功能分類:居住建築,公共建築
居住建築:主要是指提供家庭和集體生活起居用的建築物,如住宅、公寓、別墅、宿舍。
公共建築:主要是指提供人們進行各種社會活動的建築物,其中包括:
行政辦公建築: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辦公樓。
文教建築:學校、圖書館、文化宮等。
托教建築:托兒所,幼兒園等。
科研建築:研究所、科學實驗樓等。
醫療建築:醫院、門診部、療養院等。
商業建築:商店、商場、購物中心等。
觀覽建築:電影院、劇院、購物中心等。
體育建築:體育館、體育場、健身房、游泳池等。
旅館建築:旅館、賓館、招待所等。
交通建築:航空港、水路客運站、火車站、汽車站、地鐵站等。
通訊廣播建築:電信樓、廣播電視台、郵電局等。
園林建築:公園、動物園、植物園、亭台樓榭等。
紀念性的建築:紀念堂、紀念碑、陵園等。
其他建築類:如監獄、派出所、消防站。
(2)按照民用建築的規模大小分類:大量性建築,大型性建築。
大量性建築:指建築規模不大,但修建數量多的;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分布面廣的建築。如住宅、中小學校、醫院、中小型影劇院、中小型工廠等。
大型性建築:指規模大,耗資多的建築。如大型體育館、大型影劇院、航空港、火車站、博物館、大型工廠等。
(3)按照民用建築的層數分類:低層建築,多層建築,中高層建築,高層建築,超高層。
低層建築:指1~3層建築。
多層建築:指4~6層建築。
中高層建築:指7~9層建築。
高層建築:指10層以上住宅。公共建築及綜合性建築總高度超過24米為高層。
超高層建築:建築物高度超過100米時,不論住宅或者公共建築均為超高層。
(4)按照主要承重結構材料分類:木結構建築,磚木結構建築,磚混結構建築,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築,鋼結構建築,其他結構建築。
木結構:
混合結構:
鋼筋混凝土:
鋼結構:
其他結構:
二、建築物的等級劃分
建築物的等級一般按耐久性、耐火性、設計等級進行劃分。
(一)按耐久性能劃分:
耐久等級耐久年限使用建築物的重要性和規模大小
一100年以上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二50~100年適用於一般性建築
三25~50年適用於次要的建築
四15年以下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二)按耐火性能劃分:表1-3建築物耐火性等級表。
耐火等級:是衡量建築物耐火程度的指標,它是由組成建築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最低值所決定。
按耐火等級劃分為四級,一級的耐火性能最好,四級最差。性能重要的或者規模宏大的或者具有代表性的建築,通常按一、二級耐火等級進行設計;大量性的或一般性的建築按二、三級耐火等級設計;次要的或者臨時建築按四級耐火等級設計。耐火等級按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這兩個因素確定。
燃燒性能:把構件的耐火性能分成非燃燒體、燃燒體、難燃燒體。
耐火極限:是指任一建築構件在規定的耐火試驗條件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完整性被破壞;失去隔火作用時為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表示。
(三)民用建築設計等級劃分
1.特級工程
2.一級工程
3.二級工程
4.三級工程
5.四級工程
6.五級工程
③ 商場招商如何明確劃分品牌等級(餐飲、配套類)
其實感覺國內品牌等級劃分還不是太准確的,如果涉及到實際招商的話個專人感覺應該可以先屬從下面考慮:國際品牌還是國內品牌?奢侈、輕奢或者一線?品牌在國內入住的廣場有哪些?落位在哪個位置?周邊品牌是哪些?其實如果不好定義品牌,就利用他現有入住情況綜合判斷。一般品牌拓展資料都會有介紹的
④ 怎樣才算大型商場,如何區分商場大,中,小型
根據《商店建築設計規范》JGJ48-2014第1.0.4條規定,商店建築的規模,按單項建築內的商店總建專築面積分為大、中屬、小型。建築面積20000㎡以上為大型;5000~20000㎡為中型;5000㎡以下為小型。
⑤ 購物中心商業規劃設計如何布局
1、鋪位布來局規劃
尊重顧客習慣,合理布源局購物中心的鋪位,使顧客在購物過程中的體驗更加自然順暢、輕松愉快。鋪位的布局規劃是否合理,既體現在商品組合的豐富多樣,又要考慮到實用性,兼顧獨立鋪位與整個購物中心的協調與互動。
2、營造購物環境
舒適的購物環境能夠有效刺激消費,而一個雜亂的購物環境只會讓顧客望而卻步。寬敞的休息區、寬度足夠的通道、便捷的扶梯、溫馨的燈光效果……這些元素都能讓顧客感到愉快。
3、動線規劃設計
購物中心動線設計不僅需要解決人流交通與疏散問題,更要注重內部人流與外部人流的溝通與互動,需要做到自然順暢。動線設計要盡可能避免盲區和死角,讓顧客感受到輕松舒適,給顧客的購物行為提供有力保障。
4、融入創新元素
融入創新元素是體驗式購物中心與傳統購物中心最大不同的體現,為了增強顧客體驗,各種新元素被加入到購物中心,增加餐飲佔比、加入藝術展、兒童樂園,這些是常用的做法。
融入新元素要注意與購物中心整體保持協調,為提高購物中心的盈利能力提供助力。創新元素應該是錦上添花,而不能是喧賓奪主。
⑥ 大型商場的劃分標準是什麼(民用電氣設計規范)
金鼎、銀鼎、銅鼎三個等級。商務部評定工作將從經營規模、財務指標、商回品結構、經營環答境及經營管理等九個方面作出要求。營業面積在1 5000平方米以上、年營業額在1 O億元以上、銷售利潤率5%以上、國際和國內品牌佔9 0%以上的大型
將被定級為「金鼎」,如果商店能「用信用卡結算」、「與顧客用英語交流」、「實行先行賠付承諾制度和無障礙退貨制度」及「展開電子商務」,會在分級評定中加重成為「金鼎」級商店的砝碼。
⑦ 超市按營業面積大小怎麼分類
根據面積不同,超復市被分類為以下幾制種:
1、大賣場營業面積在7000至12000平方米;
2、綜合性超級市場營業面積在2500平方米以上;
3、食品超市營業面積在500至1000平方米;
4、便利店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左右。
(7)購物中心規模劃分規范擴展閱讀:
營業面積
既營業場所的面積,多用於表述服務行業的營業場所面積,如超市的營業面積,酒店的營業面積。營業面積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表示營業規模的大小。
既營業場所的面積,多用於表述服務行業的營業場所面積,如超市的營業面積,酒店的營業面積。營業面積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表示營業規模的大小。
⑧ 誰有商場設計規范
購物中心、商場、商城、商店建築設計規范購物中心、商場、商城、商店建築設計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保證商店建築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製定本規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於全國城鎮及工礦區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築(含綜合性建築的商店部分)。
第1.0.3條商店建築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並應合理地組織交通路線,方便群眾和體現對殘疾人員的關懷。
第1.0.4條商店建築的規模,根據其使用類別、建築面積分為大、中、小型,應符合表1.0.4的規定。
第1.0.5條商店建築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發的有關設計標准、規范和規定。
第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
第一節 選址和布置
第2.1.1條大中型商店建築基地宜選擇在城市商業地區或主要道路的適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場類建築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幹道交叉路口紅線轉彎起點處不應小於70m。小區內的商店建築服務半徑不宜超過300m。
第2.1.2條商店建築不宜設在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附近;如因用地條件所限,其安全距離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2.1.3條大中型商店建築應有不少於兩個面的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相鄰接;或基地應有不小於1/4的周邊總長度和建築物不少於兩個出入口與一邊城市道路相鄰接。
第2.1.4條大中型商店基地內,在建築物背面或側面,應設置凈寬度不小於4m的運輸道路。基地內消防車道也可與運輸道路結合設置。
第2.1.5條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築的主要出入口前,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留有適當集散場地。
第2.1.6條大中型商店建築,如附近無公共停車場地時,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在基地內設停車場地或在建築物內設停車庫。
第二節步行商業街
第2.2.1條步行商業街內應禁止車輛通行,並應符合城市規劃和消防、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2.2.2條原有城市道路改為步行商業街時,必須具備鄰近道路能負擔該區段車流量的條件。
第2.2.3條步行商業街的寬度,根據不同情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改、擴建兩邊建築與道路成為步行商業街的紅線寬度不宜小於10m;
二、新建步行商業街可按街內有無設施和人行流量確定其寬度,並應留出不小於5m的寬度供消防車通行。
第2.2.4條步行商業街長度不宜大於500m並在每間距不大於160m處,宜設橫穿該街區的消防車道。
第2.2.5條步行商業街上空如設有頂蓋時,凈高不宜小於5.50m,其構造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並採用安全的採光材料。
第2.2.6條步行商業街兩側如為多層建築,因交通功能而設置外廊、天橋和梯道時,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2.2.7條步行商業街的各個出入口附近應設置停車場地。
第三章建築設計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3.1.1條商店建築按使用功能分為營業、倉儲和輔助三部分。建築內外應組織好交通,人流、貨流應避免交叉,並應有防火、安全分區。
第3.1.2條商店建築的營業、倉儲和輔助三部分建築面積分配比例可參照表3.1.2的規定。
註:①商店建築,如營業部分混有大量倉儲面積時,可僅採用其輔助部分配比。
②倉儲及輔助部分建築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內。
③如城市設置集中商品儲配庫和社會服務設施等較完善時,可適當調減倉儲、輔助部分配比。
第3.1.3條商店建築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廣告均應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5m。
第3.1.4條商店建築,如設置外向櫥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櫥窗平台高於室內地面不應小於0.20m,高於室外地面不應小於0.50m;
二、櫥窗應符合防曬、防眩光、防盜等要求;
三、採暖地區的封閉櫥窗一般不採暖,其里壁應為絕熱構造,外表應為防霧構造。
第3.1.5條營業和倉儲用房的外門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通外界的底(樓)層門窗應採取防盜設施;
二、根據具體要求,外門窗應採取通風、防雨、防曬、保溫等措施。
第3.1.6條營業部分的公用樓梯,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內樓梯的每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40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6m,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8m;
二、室外台階的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5m,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30m;
三、供輪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應大於1∶12,兩側應設高度為0.65m的扶手,當其水平投影長度超過15m時,宜設休息平台。
第3.1.7條大型商店營業部分層數為四層及四層以上時,宜設乘客電梯或自動扶梯;商店的多層倉庫可按規模設置載貨電梯或電動提升機、輸送機。
第3.1.8條營業部分設置的自動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動扶梯傾斜部分的水平夾角應等於或小於30°;
二、自動扶梯上下兩端水平部分3m范圍內不得兼作它用;
三、當只設單向自動扶梯時,附近應設置相配伍的樓梯。
第3.1.9條商店營業廳應盡可能利用天然採光。
第3.1.10條營業廳內採用自然通風時,其窗戶等開口的有效通風面積,不應小於樓地面面積的1/20,並宜根據具體要求採取有組織通風措施,如不夠時應採用機械通風補償。
第3.1.11條設系統空調或採暖的商店營業廳的建築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圍護結構應符合建築熱工要求;
二、營業廳內應無明顯的冷(熱)橋構造缺陷和滲透的變形縫;
三、通風道、口應設消音、防火裝置;
四、營業廳與空氣處理室之間的隔牆應為防火兼隔音構造,並不得直接開門相通。
第二節營業部分
第3.2.1條普通營業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按商品的種類、選擇性和銷售量進行適當的分櫃、分區或分層,顧客較密集的售區應位於出入方便地段;
二、廳內柱網尺寸,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方式和結構選型而定,應便於櫃台、貨架布置並有一定靈活性。通道應便於顧客流動並有均勻的出入口。
第3.2.2條普通營業廳內各售區面積可按不同商品種類和銷售繁忙程度而定。營業廳面積指標可按平均每個售貨崗位15m2計(含顧客佔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顧客1.35m2計。
註:營業廳內,如堆置大量商品時,應將指標計算以外的面積計入倉儲部分。
第3.2.3條普通營業廳內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3.2.3的規定。
第3.2.4條營業廳的凈高應按其平面形狀和通風方式確定,並應符合表3.2.4的規定。
第3.2.5條營業廳內或近旁,為售貨需要年所加的小間或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售服裝的櫃台較多時應設試衣室;
二、檢修鍾表、電器、電子產品等的用地面積可按每一工作人員6m2計;
三、出售樂器和音響器材等宜設試音室,其面積不應小於2m2。
第3.2.6條自選營業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綜合性營業廳內宜分開設置工業製品類及食品類商品的自選場地;
二、廳前應設置顧客衣物寄存處、進廳閘位、供選購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廳收款包裝位等,其面積總數不宜小於營業廳面積的8%;
三、應根據廳內可容納顧客人數,在出廳位按每100人設收款包裝台1個(含0.60m寬顧客通過口);
四、每個面積超過1000m2的營業廳宜設閉路電視監控裝置。
第3.2.7條自選營業廳的面積指標可按每位顧客1.35m2計(如用小車選購按1.70m2計)。
第3.2.8條自選營業廳內通道最小凈寬度應按該廳設計容納人數復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寬度。
第3.2.9條聯營商場、商業中心類建築設計,除商店建築部分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飲食業、文娛建築部分等還應符合各有關專項建築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3.2.10條聯營商場內連續排列店鋪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店鋪的內業運輸於營業時間內不應佔用公共通道(內街),必要時可另設作業通道;
二、飲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並應有良好排煙通風設施;
三、店鋪內,如有面向公共通道營業的櫃台,其前沿應後退道邊線不小於0.50m;
四、各店鋪的隔牆、吊頂等的飾面材料和構造不得降低商場建築物的耐火等級規定,並不得任意添加設計規定以外的超載物;
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間距等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3.2.11條聯營商場內連續排列店鋪間的公共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3.2.11的規定。
第3.2.12條大中型商店為顧客服務的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不包括在營業廳面積指標內):
一、顧客休息面積應按營業廳面積的1~1.40%計,如附設小賣櫃台(含儲藏)可增加不大於15m2的面積;
二、營業廳每1500m2,宜設一處市內電話位置(應有隔聲屏障),每處為1m2;
三、應設顧客衛生間;宜設服務問訊台。
第3.2.13條大中型商店顧客衛生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男廁所應按每100人設大便位1個、小便斗2個或小便槽1.20m長;
二、女廁所應按每50人設大便位1個,總數內至少有坐便位1~2個;
三、男女廁所應設前室,內設污水池和洗臉盆,洗臉盆按每6個大便位設1個,但至少設1個;
如合用前室則各廁所間入口應加遮擋屏;
四、衛生間應有良好通風排氣;
五、商店宜單獨設置污洗、清潔工具間。
第三節倉儲部分
第3.3.1條倉儲部分應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需要而設置供商品短期周轉的儲存庫房(總庫房、分部庫房、散倉)和與商品出入庫、銷售有關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該部分佔商店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數可按第3.1.2條的規定。
第3.3.2條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並應符合防盜、通風、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二、分部庫房、散倉應靠近營業廳內有關售區,便於商品的搬運,少干擾顧客。
第3.3.3條食品類商店倉儲部分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商品不同保存條件和商品之間存在串味、污染的影響,應分設庫房或在庫內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二、各種用房地面、牆裙等均應為可沖洗的面層,並嚴禁採用有毒和起化學反應的塗料。
三、如附設加工場,其設施應符合食品衛生法的規定。
第3.3.4條庫內存放商品應緊湊、有規律,貨架或堆垛間通道凈寬度應符合表3.3.4的規定。
第3.3.5條庫房的凈高應由有效儲存空間及減少至營業廳垂直運距等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貨架的庫房凈高不應小於2.10m;
二、設有夾層的庫房凈高不應小於4.60m;
三、無固定堆放形式的庫房凈高不應小於3m。
註:庫房凈高應按樓地面至上部結構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間的垂直高度計算。
第3.3.6條商店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臨時儲存、驗收、整理和加工場地時,應有良好防潮、通風措施。
第四節 輔助部分
第3.4.1條輔助部分應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需要而設置。包括外向櫥窗、辦公業務和職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種建築設備用房和車庫等;該部分所佔商店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數可按第3.1.2條的規定。
第3.4.2條商店的辦公業務和職工福利用房面積可按每個售貨崗位配備3~3.50m2計。
第3.4.3條商店內部用衛生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男廁所應按每50人設大便位1個、小便斗1個或小便槽0.60m長;
二、女廁所應按每30人設大便位1個,總數內至少有坐便位1~2個;
二、盥洗室應設污水池1個,並按每35人設洗臉盆1個;
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實際需要設置集中浴室,其面積指標按每一定員0.10m2計。
第五節專業商店
第3.5.1條菜市場類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場內設商品運輸通道時,其寬度應包括顧客避止范圍;
二、商品裝卸和堆放場地應與垃圾廢棄物場地相隔離;
三、場內凈高應滿足良好通風、排除異味的要求,其地面、貨台和牆裙應採用易於沖洗的面層。
第3.5.2條大中型書店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廳宜按書籍的文種、科目等適當劃分范圍或層次,顧客較密集的售區應位於出入方便地段;
二、營業部分宜單獨設置機關供應部和郵購業務部,並可按經營需要設置書展場地(可不佔營業廳面積指標);
三、設有較大的語音、聲象售區時,宜設試聽小室或利用書展室兼作試看室;
四、如採用開架書廊營業方式時,可充分利用空間設置夾層,其凈高不應小於2.10m;
五、開架書廊和書庫儲存面積指標,可按400~500冊/m2計;書庫底層入口宜設汽車卸貨平台。
第3.5.3條糧油店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營業廳內,應分設糧、油售區,收款***台位面積可按15~20m2計(含顧客等候面積);
二、糧油庫房宜與營業廳隔開,並應採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時具有良好通風和易於清掃的地面;
三、一般糧油店庫房面積可按不大於營業廳面積的200%計;如按規定存放量來確定面積時,則庫房總面積可按糧油堆垛總面積的170%計(含通道和空位)。
第3.5.4條中葯店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廳內,配售飲片的每個售貨崗位面積指標可按20m2計(含顧客佔用部分);
二、營業部分如附設門診時,面積指標可按每一醫師10m2計但單獨診室面積不宜小於12m2;
三、倉儲部分建築宜按各類葯材、飲片及成葯不同保存溫濕度和防止霉變的要求而分設庫房;
四、飲片、膏、劑加工場和煎葯間均應符合衛生標准和消防規定。
第3.5.5條西醫葯商店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廳內,應按葯品性質與醫療器材種類進行適當的分區、分櫃;
二、營業部分如附設配方部時,應設專用調劑室,其面積為25~40m2(含儲葯小間,其設施可參照中小門診部調劑室)。收方發葯櫃位面積宜為20m2(含顧客等候面積);
三、倉儲部分建築應設置與商店規模相適應的整理包裝間、檢驗間及按葯品性質、醫療器材類別而分設庫房;一般葯品庫應通風良好,空氣乾燥,無陽光直射和室溫不大於30℃。
第3.5.6條專業商店附設的作坊或工場部分建築設計,應按生產工藝要求和防火、衛生有關規范進行設計。
第四章防火與疏散
第一節防火
第4.1.1條商店建築防火與疏散設計,除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本章各項規定。
第4.1.2條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庫房宜獨立設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庫房如與其它庫房合建時,應設有防火牆隔斷。
第4.1.3條專業商店內附設的作坊、工場應限為丁、戊類生產,其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層數和面積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1.4條綜合性建築的商店部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其它建築部分隔開;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其它建築部分隔開。
註:多層住宅底層商店的頂樓板耐火極限可不低於1h。
第4.1.5條商店營業部分的吊頂和一切飾面裝修,應符合建築物耐火等級規定並採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第4.1.6條大中型商業建築中有屋蓋的通廊或中庭及其兩邊建築,各成防火分區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兩邊建築高度小於24m則通廊或中庭的最狹處寬度不應小於6m,當建築高度大於24m則該處寬度不應小於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蓋應採用非燃燒體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兩邊建築物支承處應為防火構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風要求應符合第3.1.10條的規定。當為封閉中庭時應設自動排煙裝置;
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設施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1.7條商店建築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敞樓梯、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建築面積之和不應超過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1.8條防火分區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如有開口部位應設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並裝有水幕。
第二節疏散
第4.2.1條商店營業廳的每一防火分區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於兩個;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線距離不宜超過20m。
註:小面積營業室可設一個門的條件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2.2條商店營業廳的出入門、安全門凈寬度不應小於1.40m,並不應設置門檻。
第4.2.3條商店營業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樓梯間內的裝修櫥窗和廣告牌等均不得影響設計要求的疏散寬度。
第4.2.4條大型百貨商店、商場建築物的營業層在五層以上時,宜設置直通屋頂平台的疏散樓梯間不少於2座,屋頂平台上無障礙物的避難面積不宜小於最大營業層建築面積的50%。
第4.2.5條商店營業部分疏散人數的計算,可按每層營業廳和為顧客服務用房的面積總數乘以換算系數(人/m2)來確定第一、二層,每層換算系數為0.85;第三層,換算系數為0.77;第四層及以上各層,每層換算系數為0.60。
第4.2.6條商店營業部分的底層外門、樓梯、走道的各自總寬度計算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建築設備
第一節給水排水
第5.1.1條商店的用水量標准,應根據商店的性質、衛生設備完善程度和當地氣候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並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第5.1.2條給水應盡量利用自來水壓力,當自來水壓力不足時,應設內部貯水箱,其貯備量按日用水量確定。
第5.1.3條空調設備的冷卻用水量按工藝要求確定。冷卻水系統應根據水量大小、氣象條件、空調方式等情況而定。一般採用冷卻循環用水。
第5.1.4條給水管道不宜穿過櫥窗、壁櫃、木裝修等設施;營業廳內的各種給、排水管道宜隱蔽敷設。
第5.1.5條設置屋項貯水箱和敷設管道,在冬季不採暖而又有可能冰凍的地區,應採取防凍措 施。
第5.1.6條副食品商店、菜市場等建築內應設灑水栓和排水設施。
第5.1.7條廁所內應設置有沖洗水箱或自閉閥沖洗的便器。
第5.1.8條排出的污廢水,應根據要求進行處理達到規定的排放標准,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溝或自然水體。
第5.1.9條商店的營業和倉儲部分建築的消防設施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二節暖通空調
第5.2.1條位於採暖地區的商店建築,當室內經常有人逗留時,宜設置集中採暖。
註:採暖面積不大於1000m2的一般商店建築,當無集中採暖熱源或距熱網較遠時,可採用分散採暖(如火爐、火牆等),但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第5.2.2條商店營業廳開啟頻繁的主要大門可設置風幕。
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嚴寒地區,大中型商店營業廳,當不可能設置門斗或前室時,可設熱風幕;
二、寒冷地區,經過技術經濟比較認為合理時,可設熱風幕;
三、設有空氣調節時,大中型商店應設空氣幕,小型商店可設空氣幕。
第5.2.3條商店營業廳應根據其規模大小設計通風或空調:
一、小型商店營業廳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如自然通風不能保證衛生條件時,應設置機械通風;
二、大中型百貨商店營業廳空氣溫度不應高於32℃,當採用一般通風降溫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空氣調節;
三、專業商店應視供應對象、商品儲存時間和要求,可設置空調。
第5.2.4條當商店營業廳設置採暖通風時,室內空氣計算參數宜按下列情況採用:
一、冬季採暖計算溫度宜採用16~18℃,平均風速不應大於0.3m/s;
二、夏季通風室內計算濕度應根據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按表5.2.4確定;
三、除有特殊要求外,室內相對濕度可不予考慮。
第5.2.5條當商店營業廳設置空氣調節時,室內空氣計算參數應符合表5.2.5規定。
第5.2.6條商店營業廳通風設備允許雜訊,頂層宜取45~55dB(A),底層宜取50~60dB(A);當周圍環境雜訊級較低時,採用下限允許值,當周圍環境雜訊級較高時,採用上限允許值。
第5.2.7條當計算空氣調節冷負荷時,營業廳人數應包括顧客和售貨員兩部分,顧客人數應按星期日平均流量計算。
第5.2.8條當計算人體散熱量時,應考慮顧客和售貨員中成年男子、成年女子和兒童的比例及其散熱量不同的群集系數,一般可取0.92。
第5.2.9條商店營業廳空氣調節宜採用低速全空氣單風道系統;有條件時,可採用變風量系統。
第5.2.10條商店營業廳空氣調節,空氣處理宜採用噴水室或帶噴水的冷水表曲式冷卻器;冬季不應加濕。
第5.2.11條機械送風系統(包括與熱風採暖合並的系統)的送風方式應採用上側送;當有吊頂可以利用時,可採用散流器直送。
第5.2.12條大門熱風幕或空氣幕宜採用自上向下送風,條縫和孔口處的送風速度應保證氣流射向地面;熱風幕送風溫度不宜超過50℃。
第三節電氣
第5.3.1條商店建築電氣負荷,根據其重要性和中斷供電所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程度而分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型百貨商店、商場的營業廳、門廳、公共樓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應為一級負荷,自動扶梯和乘客電梯應為二級負荷;
二、高層民用建築附設商店的電氣負荷等級應與其相應的最高負荷等級相同;
三、中型百貨商店、商場的營業廳、門廳、公共樓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乘客電梯應為二級負荷,其餘應為三級負荷;
四、凡不屬於本條一至三款的其它商店建築的電氣負荷可為三級負荷;
五、在商店建築中,當有大量一級負荷時,其附屬的鍋爐房、空調機房等的電力及照明可為二級負荷;
六、商店建築中如設電話總機房,其交流電源負荷等級應與其電氣設備之最高負荷等級相同;
七、商店建築中的消防用電設備的負荷等級應符合相應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5.3.2條商店建築的照明設計,為達到顯示商品特點、吸引顧客和美化室內環境等目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明設計應與室內設計和商店工藝設計統一考慮;
二、對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間均宜配置恰當,使一般照明、局部重點照明和裝飾藝術照明能有機組合;
三、為表達不同商店、商場的營業廳的特定光色氣氛和商品的真實性或強調性顯色、立體感和質感,應合理選擇光色間對比度、不同色溫和照度要求。
第5.3.3條各類商店建築的一般照明,在距地面0.80m參考水平工作面處的推薦照度值可參照表5.3.3的規定。
第5.3.4條大中型百貨商店、商場宜設重點照明,各類商店、商場的收款台、修理台、貨架櫃(按需要)等宜設局部照明,櫥窗照明的照度宜為營業廳照度2~4倍,貨架櫃的垂直照度不宜低於50Lx。
第5.3.5條商店、商場營業廳照明,除滿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櫃台區的照度宜為一般垂直照度2~3倍(近街處取低值,廳內深處取高值)。
第5.3.6條商店建築營業廳內的照度和亮度分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照明的均勻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低於0.6;
二、頂棚的照度應為水平照度的0.3~0.9;
三、牆面的照度應為水平照度的0.5~0.8;
四、牆面的亮度不應大於工作區的亮度;
五、視覺作業亮度與其相鄰環境的亮度比宜為3∶1;
六、在需要提高亮度對比或增加陰影的地方可裝設局部定向照明。
第5.3.7條按不同商品類別來選擇光源的色溫和顯色性,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商店建築主要光源的色溫,在高照度處宜採用高色溫光源,低照度處宜採用低色溫光源;
二、按需反映商品顏色的真實性來確定顯色指數Ra,一般商品Ra可取60~80,需高保真反映顏色的商品Ra宜大於80;
三、當一種光源不能滿足光色要求時,可採用兩種及兩種以上光源混光的復合色;
四、各類商店建築常用光源的色溫、顯色指數、特徵及用途可參照表5.3.7的規定。
第5.3.8條對防止變、退色要求較高的商品(如絲綢、文物、字畫等)應採用截阻紅外線和紫外線的光源。
第5.3.9條一般商店營業廳在無具體工藝設計情況下有使用靈活性,除其基本的一般照明可作均勻布置外,可在適當位置
第5.3.10條商店建築應裝設各類事故照明,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型百貨商店、商場的營業廳(含高層民用建築附設的這類商店營業廳)應裝設供繼續營業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應低於一般照明推薦照度的10%;
二、中型百貨商店、商場的營業廳:如由兩個高壓電源供電時,宜按一款處理;如由一個高壓電源供電時,應裝設供人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應低於0.5Lx,並應設置應急照明燈;供電方式宜與正常照明供電干線自低壓配電櫃或母干線上分開;
三、其它商店的營業廳,可按實際需要,裝設供人員疏散的臨時應急照明燈;
四、事故照明不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時,必需採用能瞬時點燃的光源,其電源應為自動投入;如事故照明作為正常照明一部分使用時,其電源可不需自動投入,應將兩者的配線及開關分開裝設;
五、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單獨控制的一部分,或事故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5.3.11條商店建築宜採用鋁芯導線;大中型百貨商店、商場的營業廳、電梯、自動扶梯、事故照明、易燃品庫等則宜採用銅芯導線。
第5.3.12條商店、商場的電腦系統、閉路電視系統、電話電聲系統以及防火防盜系統等設計應執行有關專業規范、規程的規定。
附錄一名詞解釋
1.百貨商店:銷售多種類、多花色品種(以工業製品為主)商場:民用商品的商店或商場。
2.專業商店:專售某一類商品的商店。
3.菜市場類:銷售菜、肉類、禽蛋、水產和副食品的場、店。
4.自選商場:向顧客開放,可直接挑選商品,按標價付款的(超級市場)營業場所。
5.聯營商場:集中各店鋪、攤位在一起的營業場所,也可與百貨營業廳並存或附有飲食、修理等服務業鋪位。
6.步行商業街:供人們進行購物、飲食、娛樂、美容、憩息等而設置的步行街道。